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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2、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4、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5、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7、3.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8、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9、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10、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11、4.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12、參考資料: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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