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的有關規(guī)定是,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的有關規(guī)定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最新稅法規(guī)定,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都可以抵扣了。
2、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
3、2、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
4、3、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5、當然,房屋、建筑物等也不能抵扣。
6、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進行了增值稅改革。
7、其中上個重要的變化就是: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 允許抵扣的范圍和稅額由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8、因此,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也是上述范圍。
9、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使用期限須超過12個月。
10、 另,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實際發(fā)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額。
12、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全國所有行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4、其中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范圍,也即《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15、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
16、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又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行了界定,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17、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18、” 實際工作中,對于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難以準確劃分。
19、如電力企業(yè)輸電線路、供水企業(yè)供水管道,煉油企業(yè)儲油罐、輸油管道等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扣抵,當時的相關規(guī)定中并沒有作出界定,給征納雙方都帶來了執(zhí)行難度。
20、實務中對這類設施、設備,根據行業(yè)核算要求,雖然按固定資產中的設備類管理,但其構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設備,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時,難以準確劃分其究竟是屬于動產還是不動產。
21、再比如輸電線路中的鐵塔輸電線,它主要由鐵塔、絕緣子、導線、橫擔、金具、接地裝置及基礎等組成。
22、其中線路基礎是由土建部分構成。
23、所以有人認為,該資產應屬于地上附著物,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24、 為解決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對相關問題作了明確。
25、具體內容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26、 根據上述規(guī)定內容,前面所述的輸電線路,不在固定資產分類的代碼02、03范圍內,也不屬于地上附著物,應屬于專用設備,代碼為28。
27、據此,企業(yè)在構建該類資產時,取得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區(qū)分土建和設備部分。
28、 該文件通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附件,更明確規(guī)范了準予抵扣固定資產的具體范圍。
29、但在執(zhí)行此文件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并不是除代碼02、03外的都可以將相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30、財稅〔2009〕113號文件為此也明確了“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31、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32、” 在該文件下發(fā)前,一些地區(qū)的稅務機關考慮納稅人購進或自制了不易劃分能否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為避免納稅人的損失,對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抵扣時限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暫時處理措施。
33、如安徽省國稅局在2009年3月9日在線訪談中答復納稅人的口徑如下:(1)按照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稅〔2008〕170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對上述設施進行界定,區(qū)分其屬于動產或不動產;(2)對界定后明確屬于動產或者可能屬于動產的,可按規(guī)定的認證、抵扣時限,由納稅人認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填報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清單,并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4、對界定后明確屬于不動產的,一律不得準予其認證、抵扣;(3)認真記錄或備案可能屬于動產且納稅人已認證、抵扣的固定資產相關信息,并加強對其跟蹤監(jiān)控,待國家稅務總局新的文件下發(fā)后,再對照規(guī)定逐一審核此前已認證、抵扣的可能屬于動產的固定資產情況,發(fā)現有按新的規(guī)定屬于不動產的,應及時追繳稅款。
35、 納稅人在財稅〔2009〕113號文件下發(fā)前,將該文件中所明確的構筑物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現應及時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6、如企業(yè)的工業(yè)用池、罐,工業(yè)生產用槽、橋梁、架等類資產,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的第“03類”,這類資產在核算時,通常情況下都作為設備管理了。
37、煉油企業(yè)的儲油罐、其他工業(yè)企業(yè)用罐,無論是金屬或非金屬構成,都在不得抵扣的范圍內。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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