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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適用條件

關于淺析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適用條件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2、它是兼有抗辯權與形成權性質的復合性權利,而且是一種積極性的權利。

3、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4、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fā)生于雙務合同。

5、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6、(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7、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8、根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

9、而對于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10、(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11、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12、(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13、它包括三個要素: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

14、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

15、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yè)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⑤其他情形。

16、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guī)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松,這顯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guī)定。

17、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18、在大陸法系各國,后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fā)生于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后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guī)定。

19、筆者認為,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

20、因為若訂立時后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

21、我國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fā)生于何時,筆者認為,在解釋時采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22、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23、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

24、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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